陕西省脱贫攻坚政策问答五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杜海斌 时间:2017-07-02 09:54

     五、易地扶贫搬迁

    37.我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是哪些农户?

    答: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7月19日印发的《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中,明确指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指省内“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居住在环境恶劣、不具备基本生产和发展条件的边远地区、高寒山区和陡坡峡谷地带的农户,远离集镇和交通干线,修路、通电、通水一次性投资成本过大,无法在当地生存的农户。

    38.我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模如何?

    答:我省易地扶贫搬迁总规模约35.5万户125万人,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30.5万户110万人,主要分布在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秦巴山区、吕梁山区、六盘山区和省级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及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39.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省委2016年12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建房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以60、80、100平方米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40.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答:按照《省委2016年12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易地扶贫搬迁,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采取分散安置方式的,建房人均补助1.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建房和旧宅基地腾退复垦资金兑现到户;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按人计算补助资金规模,由县级按安置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贫困户自筹资金,由搬迁对象依据自身经济条件自筹解决,原则上户均不超过1万元。

41.对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率、城镇安置率是怎么要求的?

    答: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66号)明确,以市为单位,集中安置率原则上关中不得低于90%、陕北不得低于85%、陕南不得低于80%。以市为单位,陕南地区城镇安置率不得低于60%,其他地区不得低于65%。

    42.对易地搬迁对象稳定脱贫有什么举措?

    答:按照《省委2016年12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县级党委、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和脱贫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和同步搬迁群众的后续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1)统筹运用产业、教育、就业、生态、医疗等扶贫措施,制定衔接紧密、精准到户的综合施策方案。

   (2)以县为单位,按照户均5万元资金规模,统筹搬迁完成后的节余资金、扶贫专项资金以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脱贫保障基金。保障基金实行资本统一运作、股权量化到户、收益分配到人,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如期脱贫提供基本收入保障。

    (3)县级政府按照轮候计划组织搬迁时,要同步与搬迁群众签订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和就业脱贫三项协议,有序推进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和其他扶贫措施的落实。

    43.如何安置特困户?

    答:按照《省委2016年12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搬迁对象中的鳏寡孤独、残疾人等特困单人户和2人户,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县级政府按人均20平方米的标准负责建房,纳入迁入地敬老院、养老机构等由民政部门实行集中供养;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特困群众,实行“交钥匙”工程,提供最大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免费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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