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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法院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时间:2012-11-15

    2012年11月13日,米脂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当庭判处常山(化名,以下均为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2012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常山在米脂县东街抢夺被害人孙斌(化名)黄色背包一个,内装3件旧衣服、六袋水粉。同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常山利用同样的方法,在米脂县东街抢夺被害人高杨(化名)蓝色单肩包一个,内装海信手机一部、现金110元、银行卡一张、会员卡两张。同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常山利用同样方法,在米脂县东街小学抢夺常蓓蓓(化名),但未得逞。同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常山利用同样的方法,在米脂县北门洞抢夺被害人冯雷(化名)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200元,红色电信手机一部。同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常山利用同样的方法,在米脂县北门洞抢夺被害人刘浪(化名),但未得逞。被告人常山五次抢夺的现金及财物共计86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多次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属初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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